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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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具体职责:

  (一)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概算管理、竣工验收以及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二)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对项目绩效和参建单位的信誉进行评价,研究提出改进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制度、政策及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对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研究提出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稽察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五)组织建立项目稽察信息系统,开展重大建设项目和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稽察信息汇总、统计分析工作,提出项目建设情况报告。

  (六)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地方稽察工作。

  (七)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处级机构:

  综合处,监测处,管理处,稽察1—14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