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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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7年项目后评价计划的通知

 

发改办稽察〔2017〕905号

 

吉林省、江西省、贵州省、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吉林、贵州、陕西省国资委,宜春市国资委,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新疆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现将2017年项目后评价计划印发你们,请按照《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一、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项目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支持后评价机构做好相关工作。请将此通知转发给项目单位。

  二、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有关单位配合后评价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三、项目单位应在本计划印发3个月内,向我委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一式三份,包括电子版)并抄送后评价机构。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后评价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各阶段的各项正式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保证项目后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四、后评价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业内应遵循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职业行为规范,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后评价机构不得参加同一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编写工作。

  五、后评价工作应重点关注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项目可持续性评价,为完善项目决策、建设、运营管理等提出宏观微观两方面的意见建议。

  六、后评价机构应于2017年10月底前向我委报送后评价报告(一式五份,包括后评价报告、摘要及电子版)。

  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项目后评价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5月23日